相关问答
对方的监护人有赔偿的义务,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经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维权。...
对方的监护人有赔偿的义务,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经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维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你小孩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是因为教育机构内部的人员包括老师、其他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或者教学设施的瑕疵、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机构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如果学校存在过错,你小孩的损害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具体学校承担多少,视具体情况而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7人已浏览
241人已浏览
510人已浏览
1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