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上班的途中发生车祸,如果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话,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那么根据地方法律的不同,第三方赔偿不足工伤赔偿标准的情况下,应该由单位和...
劳动者因为本单位之外第三方车辆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第三方受害者应赔偿的费用包括: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1.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可以要求客车方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工伤赔偿。工伤等级应该在工伤认定之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部分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工伤赔偿可以补齐侵权赔偿不足的差额部分。 3.
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该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按照这一立法精神,《规定》第八条明确了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此外,《规定》还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应当简捷、方便”的要求,《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依据该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如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无需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从而加快了工伤认定法律程序,对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20人已浏览
359人已浏览
412人已浏览
5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