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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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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起诉离婚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否则,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分割家庭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般离婚夫妻无法协商分割共同财产的,往往会选择去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我们说的离婚诉讼。这个时候法院受理了离婚案件的,在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判决夫妻离婚,也会同时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处理。此时法官处理共同财产问题,往往就会遵循一定的分割原则,而不会像当事人自由约定分割那么随意。这方面的原则,在《婚姻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包括了五个方面,(1)离婚财产的分割需要遵循男女双方平等的原则,不能因为其中一方工资收入低,就可以多分一些财产。但若是一方离婚之后生活确实困难的,则可以适当的多分一些,需要注意,这里多分财产的依据不同。所以一般来说诉讼分割离婚财产,往往都是双方均等的分割。(2)对于女方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适当的给予照顾。其中,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虽然属于家庭财产中的一部分,但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对这部分财产要求分割。而女方在工作、能力等方面,整体上来说要比男方若一些,因而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能就需要适当的照顾女方,也就是多女方多分得一些财产。(3)实际分割财产的时候,并非什么东西都是一方一半,也就是分得部分实务。针对现金,这样来分割其实还行。但如果是房子、车子,如果非得要一方一半的话,可能操作起来就会很麻烦,同时也会减损财物的经济价值,得不偿失。因而,如果是比较特殊的财产,在保证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等前提下,可以变换其他的方式进行分割,包括折价补偿、出售之后分割对价等等。(4)再次强调了,离婚夫妻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分,而不能分割他人的财产,当然也不能分割国家、集体的财产。若在财产分割约定中有分割到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那么往往会导致这部分内容无效。(5)对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可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损毁、灭失、消耗等情况出现,但是在离婚的时候是不能要求对这部分作出补偿的。实际对夫妻财产进行处理的时候,考虑到离婚夫妻的情况不同,那么最终作出的处理也是不一样的。当然,我们也要注意一种情况,夫妻可能是因为一方存在过错而导致离婚,这个时候分割财产,其实也是允许对过错方适当少分财产。
在分割夫妻间共同财产时,应当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拿出财产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男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法院会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男女双方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这就是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而法院在分割财产的时候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前提是该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照顾子女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应该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不降低其价值。对不能分割的,则应作价补偿给对方。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应当依法收缴,不得进行分割。 具体的怎么分割,一方分多少得根据双方具体的财产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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