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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不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之所以排除对抽象行政...
根据立法法第71条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类制定机关可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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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为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为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产生的,所以叫。例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虽然抽象行政行为不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进行具体处理,但所有特定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符合抽象规范的,都在其适用范围内。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往往是特定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条件。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处理具体的人或事,在中国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单独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过程中,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过程中对其依据一并提起审查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该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规章,一般仅限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当前,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单独申请复议,是否可诉在法律修订过程中有较大争议。个人认为,不应当具有可诉性或者可以提起复议,而应当通过单独的一条审查途径予以解决。因为,无论是法院还是大部分层级低的复议机构来进行审查将面临专业能力和层级权力上的不足。
根据立法法第71条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类制定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两大类。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是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的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署等重要行政管理部门。直属机构的数量和职能田各届政府的机构设立和法律的规定而有所不同,第九届中央人民政府设置的直属机构共有17个。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还因为单行法律的授权规定而出现。例如,1998年12月公布的证券法第17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之一,是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根据第九届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行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职权的机构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此,这里行使部门规章制定权的就是国务院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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