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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定义: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加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民事诉...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定义: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加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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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对象主要有: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2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3被告人个人情况以及犯罪后的表现;4程序事实;5证据事实。
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免证事实的范围:(1)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这些当事人不需要证据证明。(2)自然规律和定理,例如1=2、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等于180度。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是自然规定和定理。(3)推定的事实;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就能得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换句话说,作为当事人,结论事实需要证明。只有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才能证明结论事实的存在。比如说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这是一个基础事实,可以得出的结论事实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很明显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应该是停在停尸间或停在火葬场等待火化的。一定不可能和张三打麻将。如果当事人不需要证明甲方在05年1月2日晚上没有和张三打麻将。只要证明一个基本事实,甲就可以在05年1月1日死亡。所谓的推定的事实并不需要证明,并不是说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并不需要提供证明,而是说对这个结论事实不用证明。是在推定时将结论事实的证明对象转化为基础事实的证明对象。(4)预决的事实是有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仲裁文件,确定的事实不需要证明。比如说在前面已经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某某房屋属于张三所有,对于张三而言就不必证明了。他在后面的案件当中只需要把判决书拿出来由于前面的判决对于这个事实已经认定,因此,在后面就无需再作证明。因此,预决的事实是指以前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件中,法院和仲裁机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必要证明以后的诉讼。(5)如果某个事实已经被公证文书认定,法庭上当事人也不需要再证明。所以现在在一些重要的情况发生之后,做一个公正是解决日后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手段。(6)自认的事实: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被称为自认。自认的事实一旦发生,法院就会采用它。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对于某一个事实就不需要做出一个证明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实体法事实。指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要的证明对象。案件的实体法事实,由有关的规范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1、有关要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 2、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节。量刑轻重,包括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这些事实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如主从关系、未遂既遂、立功以及是否等。酌定情节如动机、手段是否恶劣,认罪与否等等。凡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节均应举证证明。 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行使职权等。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等。 4、被告人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及有无前科等。确定被告人身份,对于案件处理具有一定意义。(二)程序法事实。指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程序问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有责任正确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因此,关系到程序法适用的事实也是证明对象。在刑事诉讼中视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加以证明的程序法事实主要有:1、关于应否审理和管辖的事实;2、关于申请回避的事实;3、关于对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4、关于对案件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合法的事实; 5、关于其他取证程序合法性的事实; 6、关于诉讼期间延长或被延误的事实; 7、其他关于程序法的事实,如延期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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