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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私人不正当行为,以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以下情况之一为嫌疑立案追诉:(1)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正确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把握本罪与一般徇私低价处理国有资产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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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私人不正当行为,以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以下情况之一为嫌疑立案追诉:(1)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2)相关机构破产,停业,停业6个月以上,或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被撤销,解散的;(3)其他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情况。
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私人不正当行为,以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以下情况之一为嫌疑立案追诉:(1)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2)相关机构破产,停业,停业6个月以上,或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被撤销,解散的;(3)其他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七条 【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二)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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