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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不分主次责任认定,只要是被保险人发生了车祸,不管责任的大小,在交强险的范围之内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理赔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强险只要被保险人有责任,保险公司就必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对方的全部损失,除非没有责任按照交强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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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一般不会对责任进行划分,只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新车也必须在办理交强险后方可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也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无论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车,只要未办理交强险均不得上路。同样,文某不得以自己所开的是新车甚至正准备去办理交强险而例外。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并非是损失分担的唯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正因为文某没有投保交强险,导致毕某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对应赔偿,而《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文某必须就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部分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只要是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负有事故责任的话(不论具体责任比例),都需要跟据具体的总损失,先按照交强险的规定额度(直接财物损失2000元,人员受伤治疗费用1万元,死亡伤残11万元)内进行全额赔付。 若交强险额度不能完全覆盖责任赔偿,超出的不足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由责任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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