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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下列情况的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1、未领取结婚证; 2、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双方离婚了彩礼是结婚前给付的; 4、给付彩...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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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须返还彩礼,所谓的生活困难如下:《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关系生活,同居前男方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女方的彩礼,在双方解除时,如果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原则上按照同居时间的长短,依情况判定返还部分彩礼或者不返还。2、未办理婚姻登记或者未同居,此种条件下,男方给予女方的财产应当返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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