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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同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
在一个企业中,股东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股东应按时足额缴纳规定的出资额,以保证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行。但现实中出资不到位是必然的,那么这个时候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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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企业中,股东扮演的角色是十分重要的,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保证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行,但是现实中不免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那么这样的时候该如何解决呢?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依法缴纳出资,目前设立公司由原来的设立时应缴纳最低比例出资改为认缴制,因此实务中即出现在设立时设立很高的出资额,但到应缴纳出资时无法出资或者不愿出资的情况。针对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发起人协议自然对所有发起人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协议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 同时,在公司作为被执行时,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存有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时,执行申请人可以依法将认缴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变更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在一个企业中,股东扮演的角色是十分重要的,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保证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行,但是现实中不免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那么这样的时候该如何解决呢?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依法缴纳出资,目前设立公司由原来的设立时应缴纳最低比例出资改为认缴制,因此实务中即出现在设立时设立很高的出资额,但到应缴纳出资时无法出资或者不愿出资的情况。针对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发起人协议自然对所有发起人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协议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 同时,在公司作为被执行时,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存有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时,执行申请人可以依法将认缴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变更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认缴出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缴纳。《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除外。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价格,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价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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