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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如果前夫婚期包二奶构成与他人同居的,可以要求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造成损失,导致...
我与丈夫军结婚5年。这一年来,军经常以种种理由不回家,我们为此发生争吵。我感到夫妻感情恶化,便提出离婚,军表示同意。离婚后不久,我发现军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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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周军结婚5年。这一年来,周军经常以种种理由不回家,我们为此发生争吵。我感到夫妻感情恶化,便提出离婚,周军表示同意。离婚后不久,我发现周军还没和我离婚前,已经在外面包养二奶。我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承担婚姻的损害赔偿责任。请问我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这项请求,或者当事人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才提出,那么法院便不予支持。从你的情况看,你前夫周军在婚姻期间“包二奶”,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中的过错方。但是在协议离婚时,由于你对此毫不知情,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你事先得知这一事实,也许对于协议离婚的态度和条件会很不一样。所以,即使是你先提出离婚,也不能认为你主动放弃了损害赔偿的请求。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夫妻一方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方,那么无过错方就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论是离婚时还是离婚后。对于双方协议离婚的,无过错方也可以基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要注意,如果是在离婚后提出,必须在办理离婚手续一年内。根据你的情况,你在离婚后不久发现周军包“二奶”,时间还不到一年。如果你掌握了有力的证据,这时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李欣(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
新婚姻法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但同时也规定了无过错方必须出示确切证据。新婚姻法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在总则禁止性规定中扩大了一条,即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现在规定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即指大量出现的“包二奶”情况。有的“大奶”和“二奶”共处,妻妾同堂,实际上就是纳妾行为。有的把“二奶”包养在别处姘居,或进行没有固定场所的通奸。婚姻法禁止性条款的增加,指明这种婚外性行为具有违法性。“包二奶”行为中,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构成重婚,由刑法来制裁。对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即有固定场所、有较稳定的生活并有了孩子而导致原家庭离婚的,无过失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对这类行为,只有告诉才处理,而且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据介绍,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重婚罪”这类案件应当由无过错方举证,但举证难使得不少想起诉的人望而却步。据介绍,必须依法取得证据,未经合法渠道取得的不能作为法庭证据,而凭借个人力量获得证据远比钻法律空子的“包二奶”难得多。在新婚姻法中涉及更多的是以往中国人难以启齿的“性”问题,例如总则中增加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一项,一些法律专家解释为:“忠实”即夫妻互守“贞操”,不能有婚外性行为。据了解,妻子状告丈夫“包二奶”而提出过错赔偿,多涉及婚姻中的隐私,尤其是举证时,会把性问题摆上桌面。一些法官认为,这种情况的增多,使法庭上演隐私大战,那离婚将注定不会是“好离好散”,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可能会在法庭上大揭隐私,人们一向讳莫如深的“性”将成为离婚案件的一大重头戏;此外,一些律师将有可能成为私家侦探,千方百计获取有关“第三者”的种种证据,从而支持自己的当事人获得道义和法律上的双重胜利。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期二奶可以要求赔偿,但可能得不到赔偿,因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是过错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二奶不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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