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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受贿罪,退赃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行贿受贿罪退赃要分以下情况予以认定: 1、如果是行为人受贿成功过后,出于其他原因,将赃款退回,不影响定罪,行贿人与受贿人都构成犯罪,但会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如果受贿人并没有受贿的意思,只是暂时将赃物收下,并及时退还,则不构成犯罪,但行贿人仍构成犯罪。
这里的“及时”要真正及时才可以,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到他人所送财物,本就不想收,但因为送的人硬送(比如放下就走了)、不方便立即退还(比如在场有其他人)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当场退还的,但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退还,不应该认定为受贿。但是,如果受贿人本来就有受贿故意,因为得知组织在调查自己的问题或者因其他人被调查而感到害怕,再退还给行贿人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但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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