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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没有新政策,给小孩入户可以自愿随父或随母,单亲只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即可。 单亲妈妈给孩...
现在没有新政策,给孩子户口可以自愿和父母在一起,单亲父母只要把身份证、户籍簿、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带到女性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就可以了。单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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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当事人的问题,分析如下: 1,新出生的婴儿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2,当事人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申报孩子户口时,不仅需要出示孩子生母的户口本(查看孩子是否已落户女方),而且还要进行亲子鉴定,才能给孩子申报户口; 3,当事人可以和女方协商解决此事,让对方配合当事人(提供其户口本及配合做亲子鉴定),给孩子申报户口。二,非婚生子女户口办理手续: 1,对于不够年龄所生的非婚生子首先要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罚; 2,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3,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非婚生子女上报户口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 4、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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