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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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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是指审判管辖中的一种,亦称为"审级管辖"、"事务管辖"。各级审判机构对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区域管辖不同于等级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区管辖权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了民事案件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经济仲裁中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一样,这两者法律概念不同,所适用的管辖案件也不同,仲裁机构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来受理案件就属于地域管辖,按照纠纷案件对社会的影响来划分管辖的属于级别管辖。
等级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原《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事件。第21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就是按照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和当事人住所地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级别管辖是确定纵向的审判分工,地域管辖是确定横向的审判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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