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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按照以下标准确定:(1)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或者只生一个孩子(2)没有孩子的夫妇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没有兄弟...
独生子女证补办:到发证单位领取表格,父母双方单位、居委会写出介绍信、表格盖章。带上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结婚证、父母双人照片到发证单位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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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通常以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如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思想。三、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以全国人大及常委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五、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某些特殊的合同。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明确规定了生效的形式要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则必须满足这些形式,要件合同方可生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不可以领证的情况:(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5)孩子均已死亡的;(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符合独生子女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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