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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盗窃数额有下列几种情况: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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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个人参与的盗窃的总金额。至于具体量刑要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情节,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罚金数额没有规定上限,只有下限。该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关于罚金盗窃案件数额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45号2000年12月3日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实施) 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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