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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程序: 1、调查取证; 2、告知被处罚人相关的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举行听证会; 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的程序: 1、调查取证; 2、告知被处罚人相关的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举行听证会; 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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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警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警告,声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的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一种处罚形式,属于申诫罚,警告主要适用于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行为。 2、罚款:罚款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处罚,属于财产罚。被处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从事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和财物无偿收归国有的处罚。 4、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对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剥夺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某项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施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而给予的一种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等行为所给予的一种处罚。 5、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接到裁决书后,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拘留。
消防法》设定了五类行政处罚,分别是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拘留。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录》; (7)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8)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3、时限 (1)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问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 (2)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 (3)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送达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1、条件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当事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2、程序 (1)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3日内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 (3)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4)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5)填报《听证意见报告书》; (6)填报《行政处罚审核表》; (7)建立听证卷宗。 3、时限 (1)全部听证工作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2)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日内填发《告知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四)复议程序 1、条件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或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2、时限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赔偿程序 1、条件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2、程序 (1)当事人向公安消防机构递交赔偿申请书; (2)填报《受理赔偿审批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赔偿通知书》和《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3)填发《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申请人; (4)建立行政赔偿卷宗。 3、时限 (1)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2)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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