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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取证据; 二、封存病历; 三、封存件的保管; 四、仔细研读手中的资料,准备与医院沟通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并不仅仅只有双方沟通。 因...
1、保留证据;2、封存病历;3、保存封存件;4、仔细研究手中的信息,准备与医院沟通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不仅仅是双方沟通。因此,当双方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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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协商的前提: (1)医患双方均有协商的意愿; (2)医患双方在各项条款上均达成一致意见。 2、保证协商协议合法有效的途径: (1)公证; (2)律师见证。 3、合法协商的条件: (1)患方合法主体为: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的监护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 (2)医疗机构的主体为:建立医患关系的医疗机构或其法人; (3)协议应当为双方自愿,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4)协议条款不违背我国法律。 4、无效的协商协议包括哪些? (1)患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患者本人为18周岁以上的成人,但协议由其父母签署,且患者不予认可的,则协议无效; (2)医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协议为医师个人签署; (3)有胁迫、欺诈行为,如医疗机构法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 (4)协议内容违背法律,如为获得保险赔偿而虚构医疗纠纷赔偿。 5、双方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协议条款: (1)应当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 (2)医疗事故的原因; (3)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4)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5)医患双方的签名。
(1)在协商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加,如果患方有懂法的人员参加更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调解协议的效力。(2)协商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无论是调解的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是调解协议的履行,都需要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意。当事人的自愿是调解能否进行的基本条件。(3)调解没有严格的固定程序。调解没有固定的规则,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意继续调解,可以马上终止,因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4)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其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否实现,主要依靠道义力量。(5)调解实际上意味着的当事人在维护权利与权益方面的相互妥协。如果双方都坚持全面保护己方的权利与权益,纠纷就不太可能通过调解而获得解决
医疗纠纷调解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医疗纠纷的调解组织。依主持者的性质,调解可以分为:行政机关的调解、民间(组织)调解、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等。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卫生行政机关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条例》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实际上,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间公正裁决与调和,然而人们经常怀疑卫生行政机关在调解中能否一贯保持中立性。 (2)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调解的本质属性是契约性,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都予以明确确认。即便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在启动某一个争议解决方式之前,必须进行强制性调解,所谓的强制性调解也不应被理解为侵害了调解的契约性质,因为调解协议的达成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调解的契约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调解效力较弱的弊端。调解协议的履行是医疗纠纷得以解决的关键,而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则医疗纠纷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有鉴于此,如果医疗纠纷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则应保留其对诉讼或仲裁的二次选择权,以便进一步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纠纷解决方案。同时,医疗纠纷的当事人也基于认识到最终可适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安全感而会倾向于首先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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