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乘客遗失的物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公告招领。公告发布满一个月且保管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或者易于腐坏、难以保管的物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携带枪支弹药、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目录。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六)向轨道线路、车辆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七)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边界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特别保护区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活动的。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根据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等因素,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以及紧急疏散用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19人已浏览
2,866人已浏览
2,290人已浏览
1,1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