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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国家证券罪由以下要件组成: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3、侵权对象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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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要素如下: 1犯国家证券管理制度的对象要件; 2、实施伪造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3、主体要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素,故意和非法牟利。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国家证券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有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财产。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金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金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公司犯本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根据个人犯本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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