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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侦查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
检察院立案侦查属于立案调查,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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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程序: 1、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3、处理。 侦查的程序: 1、侦查行为。 2、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3、补充侦查。
(一)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三)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四)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不含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时间)。(五)逮捕羁押期限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依法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缘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3、上述期限延长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依法重新计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5、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自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场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师。 2.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的,由侦查部门指定专人接收律师要求会见的材料,办理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事宜,并记录备查。 3.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 4.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5.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安排会见。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开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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