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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情比较简单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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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 3、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经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交通事故证明出具的时间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具体内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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