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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收到威胁、胁迫之下写的借条,属于无效的借条,没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
首先,有无真实借贷or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之间没有真实的借贷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没有法律效力;其次,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写的欠条,违背当事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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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被逼迫情况写下的欠条没有法律效力,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看对方是否能举证证明确实欠条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写的。 2.对于呈交给法院的证据,法官辨别真伪,在这个过程中,除了对证据本身的检验外,法官的主官判断也是决定判决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自由心证。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形成确认。 3.自由心证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随处可见。 4.在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被逼迫写下的欠条究竟能否成为有效的证据,其实就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定。如果案件的审理即将结束,法官还没有作出判断,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要证明相应的事实。当事人如果能够证明该欠条是自己受胁迫写下的,则该欠条无效;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以被逼迫,没有真实的债务关系进行抗辩。
被引诱签写的证据无效,但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在被引诱的条件下签写的。一、证据必须符合客观事实:证据必须符合客观事实,而作为证人证言,也必须是在客观条件下形成的,如果是在添加了某些外部影响的条件下形成的证据,不能代表证人的真实意思、不能反应证人证言的客观主体,则有悖证据的基本特性,丧失了证据本来面貌。二、必须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在诱惑条件下签写的:如果证据已经发生,要想废除该证据,需要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在诱惑条件下签写的,不能真实反应客观事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在诱惑条件下签写的,单凭当事人嘴上说,肯定没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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