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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备医疗纠纷证据

2021-10-02
门诊病例、住院病历、相关检查表和检查记录是最核心的证据。(1)门诊记录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资料,详细记录了患者的主诉(患者陈述自己的症状、体征、性质、持续时间等)、医生的体检、诊断和最后的处理意见(2)住院病历记录更详细,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会诊意见、医生检查室记录、急救病历等记录(3)检查表和各辅助科的检查结果能够表现病情发展和医疗活动的真实性,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证据(4)诊疗过程中,患者得到的处方、药品、药品包装袋,手术中有切除组织,输血输液过程中最后的剩馀液。注意:这种证据对患者来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复杂。对很多患者来说,一般没有发生医疗事件,所以没有意识地保留这些证明资料。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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