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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股东的权利有: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
新公司法为限制大股东权利的相关制度 1、“资本多数决“的例外 “资本多数决“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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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权利包括1、股东身份权。2、参加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票都有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必须通过一半以上。但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退出所有权《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5年获得利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期后其他解散是出现的,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继续公司。6、知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单、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经营提出建议问。7、提案.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责任,监事会必须及时召集和主持的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己召集和主持。8、优先转让和预约新股《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的公司追加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实际支付的出资比例预约《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股东身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二、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四、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新公司法为限制大股东权利的相关制度 1、“资本多数决“的例外 “资本多数决“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言之,如果公司的小股东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则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表决能力及分红比例而并完全不拘泥于其出资比例。 2、累积投票制度(非强制性规范)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的总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它可以不为董事会的每一待选董事投票,而将其总投票数投给一名或几名候选人。很显然,累积投票制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赢得董事席位,从而在董事会中拥有“代言人”的希望成为可能,使中小股东在其与大股东或董事会之间发生严重利益冲突时有机会表达他们的意见。 3、表决权排除制度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利害关系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4、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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