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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损失的风险: 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 二、得不到投资回报: 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
看情况: 其一,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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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风险承担:1、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法律人格不合法(公司法人否认)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的,股东应当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撤回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行能力不足的,应当在撤回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实质性股东只有一人,其他股东只有名义股东或虚拟股东的,公司实质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企业实际上是自然人,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而不吸收新股东的,股东在6个月内不变更公司债务。5、因下列情形,公司与其股东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难以区分的,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利益与股东收益不区分,导致双方财务账户严重不清;(2)公司与股东资金混合,持续使用同一账户;(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混合,具体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由同一控制股东控制或操纵。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够影响公司主要决策活动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有大部分股份的股东,但不限于持有大部分股份的股东。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合的(关联交易),公司人格被股东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第二十条股东应当依照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重损害股东的,不得滥用股东权益。
看情况: 其一,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二,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由于经营不善或者所处的法律地位而要承担相应的风险:1、出资损失的风险: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的出资不一定都能收回。2、得不到收益的风险:股东对公司出资后,经营得好会有收入,从而得到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这也是一种风险。3、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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