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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是否可以增加第二被告

2025-01-02
在已故案件庭审过程中,若案情复杂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无法在原先负责审理此案的法院完成审理任务,则需将案件发回至上一级高级人民法院,由他们重新展开审理工作。关于是否有新的被告人被纳入诉讼案件及责任范围,需根据实际案件情形进行精准评估。原则上,发回重审后的案件并不鼓励额外增加新的被告人。但若新加入的被告人满足参加所谓“必要共同诉讼”的要求,则其增补是合法且应得到允许的。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指原告一方或双方至少为两个人或更多,他们的诉讼诉求与法律关系有关联性,法院对此案件实行合并审理,并在判决书中将各诉讼请求进行整体判定。若发回重审后确有必要增添被告人的事宜,原告方有权向上诉法院递交相应申请。法院将会对此申请开展严谨审查,一旦发现满足“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即会做出裁定允许增补,同时也会将这一决定通知所有涉及此案的其他相关当事人。若申请满足“必要共同诉讼”条件尚显不足或适当满足起诉条件之际,法院将拒绝原告追加被告人的请求,并告知原告可选择分案另行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且需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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