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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应在开庭前送交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前送达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直接开庭审理,可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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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该条第二款为新增内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除了适用简单程序审理且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案件,才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余案件的授权委托,均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但在实务中,大量代理人在开庭时才提交授权委托书,这种情况,严格来讲,还算在开庭审理前,应予准许。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委托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委托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委托人因XXXX(写明案件性质及对方当事人)一案,委托XXX为XX(一审、二审或再审)的代理人(或 辩护人),代理权限如下: (委托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只写“为被告人XXX(姓名)XXX一案第X审进行辩护”) (委托经济、民事、行政等案件代理人的,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如 代为起诉、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根据《意见》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而且,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之所以这样严格规范,目的是杜绝委托诉讼代理人越权,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可能的缠讼。所以,比较准确的办法是写实,即委托人授予何种权限就写何种权限。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每个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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