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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潘××,男,19××年4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3012419630424××××,住址:湖南省宁乡县金洲乡××村××组。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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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霍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西安市雁塔区******。电话:138********。 被反诉人:周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西安市新城区****。电话:135********。 民事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车辆施救费、修车费和交通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合计12000元。 2、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月23日14:10许,反诉人霍某某驾驶陕A****奔驰轿车自西向东行至长胜街十字时前方显示红灯、反诉人遂停车;待绿灯亮后,反诉人启动车辆前行,被反诉人周某某驾驶无牌照黑色雅马哈摩托车自北向南突然窜到反诉人驾驶陕A****奔驰轿车前方,导致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陕A****奔驰轿车被救援车辆拖至西安****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产生施救费400元、维修费10248元;车辆维修期间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352元。 兹反诉人霍某某和被反诉人周某某因车辆维修费等事宜协商未果,故为维护反诉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反诉状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 反诉人(本诉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男,维吾尔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市文化路945号院内2号楼2单元202室。 被反诉人(本诉第一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分公司 被反诉人(本诉第二被告):***,男,维吾尔族,***
原告:XXX,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人。现住XX。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人。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住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电话:XX 法定代表人: XX职务:总经理 地址:X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XXX驾驶冀Fxxx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XXX(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伤。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X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XXX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后经XXX市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21280.59元,被告XXX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11.5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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