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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股东承担以下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一人独资企业中,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合,股东不...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下列责任: 1、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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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对公司的全部资产负责。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体现在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上,股东必须以其全部投资,仅限于投资金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后,不再对公司行为负责。如果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在公司破产时没有责任。如果股东没有向公司缴纳出资,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在公司破产时必须向公司补足出资。例外: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主要有做出减资决议、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其中,通知已知债权人与登报公告不是选其一,而是并列关系,有已知债权人时必须采用有效的通知方式,而不能仅用登报公告替代,这一点是公司在减资程序中常犯的错误。 如果公司在减资程序中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必然损害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具有抽逃出资性质,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注册资本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目的就在于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当然,资本不变并不是永久的不存在任何变化,并不排除通过合法的程序减少注册资本或增加注册资本。不过增加注册资本有利于债权人,在实践中因此产生纠纷的情况并不多,对于减少注册资本,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公司倒闭破产的话,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解散或破产清算后,股东可以就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后公司剩余资产予以分配。《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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