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提交收养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
领养的程序如下:(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领养孩子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不受此条件的约束有以下几种情况 1、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2、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孩,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不受此条件的约束有一下几种情况 1、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2、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3、华侨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 4、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领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领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领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领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领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领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领养。 (八)领养人只能领养一名子女。但领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1、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 2、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其中材料包括一下内容 1)想要领养孩子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想要领养孩子的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1、提交收养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经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0人已浏览
100人已浏览
221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