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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的约定是否有效

2022-10-05
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而应根据解决纠纷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予以处理。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交易即商品交换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与婚姻家庭中的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具有本质的区别。婚姻家庭中亦存在合同,如婚约、结婚离婚协议、收养协议、抚养协议等。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关于抚养纠纷,《婚姻法》第3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即关于子女抚养纠纷,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不能依合同自治原则确定,而应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即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纠纷解决权归于法院审判,比如人民调解机构亦无法对身份关系进行处理。因此对于婚前协议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的约定应适用其他的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等的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应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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