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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权应由监狱行使。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1、中级人民法院。 2、减刑权应由监狱行使,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3、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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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权应由人民法院行使。从减刑的性质来看,减刑权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减刑权,应由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行使。 《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1、中级人民法院。 2、减刑权应由监狱行使,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3、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4、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1、减刑一般是由监狱部门决定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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