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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与合同约定矛盾怎样办?

2022-12-14
1、由当事人自愿选定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由于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质,故当事人选用何种贸易术语及其所采用的术语受何种惯例管辖,完全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来确定。 2、贸易术语一般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 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地说,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 3、贸易术语并不是决定买卖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 贸易术语通常虽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但它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决定买卖合同性质的还有其他因素,例如,交易双方约定使用CIF术语,但同时也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就不是装运合同,而应当是到达合同,因为,在这里,支付条件是确定合同性质的决定因素,由此可见,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它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4、《1990年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而绝不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术语(有时它们是同样类似的词表示),尤其不适用于各种租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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