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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过失致人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
对于交通肇事的逃逸处罚是,未构成重伤的处2000元以内的罚款,并处行政拘留15日,如逃逸致对方重伤(要司法鉴定部门鉴定)那就构罪了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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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不是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均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结合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定,一般来说,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以上,致人死亡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2、交通肇事罪一般的量刑为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如逃逸、醉酒等,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3、自首和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有利于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需要欢迎联系本人。
杀人犯自首情节可以或应该减刑的,但这个问题要看这个杀人犯的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了。若十几年前本来会被判死刑,那么他现在应该被判无期徒刑;如果本来会被判无期徒刑,那么现在应该被判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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