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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外汇管理局发布)是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
特殊目的公司的种类:一、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境内公司,具有中国大陆法人身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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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办理材料: (一)办理境外投资备案需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通过“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管理系统”,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 3.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4.主管部门要求企业提供的证明境外项目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备案表需要加盖企业鲜章)扫描成图片或PDF格式,在“系统”里作为《境外投资备案表》电子附件上传,不再提交纸质文件。 (二)办理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材料 1、境外投资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企业正式文件,加盖企业鲜章); 2、通过商务部合作司“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如实、完整并上报的《境外投资申请表》(正反面打印,加盖企业鲜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加盖企业鲜章);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及信息无误后,应在相关业务系统中为境内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为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银行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境内银行对外直接投资汇出外汇资金,可根据登记有本次境外直接投资信息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直接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银行在办理购付汇手续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反馈手续。 境内银行应按照《规定》第九条前两款及第十条的要求,就已进行的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境内银行应就已登记境外机构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1、省内各类企业如到已建交国家投资办企业,可直接向各地级市外经贸局申报,再由地级市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省外经贸厅审批。 2、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由省外经贸厅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3、到未建交的国家投资、办企业的,需由外经贸部征得外交部同意后审批。 4、到港澳地区设立企业的,需由省外经贸厅审核后转报省政府,由省政府转报外经贸部会港澳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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