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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协议不成,一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存在需要变更...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可以变更吗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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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能解除吗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一)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将子女送养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子女负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成人独立后,对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二、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4、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5、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一)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将子女送养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子女负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成人独立后,对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二、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4、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5、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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