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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
根据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本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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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违约的前提是此合同合法有效,如果合同违法完全无效,根本不存在合同中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就更谈不上违约了。再换句话说,如果一方主体履行合同中相关违法的条款,那么该当事人可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综上,无效合同没有任何效力,自然合同中也不存在需要遵守的相关条款,因此,无效的合同根本不存在违约的可能。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0。5的滞纳金。 3、由于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月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说个看法供您参考: 一般来讲,合约形成后双方均要积极履约。这样一来,如果有一方违约要提前结束约定,就可能造成另一方的损失。就法律来讲,这就是要规定发生违约情节时处理方法的必要性。 在本案中,看来既没有对此作出文字约定,也没有合约必须具备的违约条款。由此形成各方违约并无制约的法律依据。但是根据通常的规律,违约者要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补偿(对方损失体现在没有时间来重新寻租,可能导致房子空关一个月)。就这个基本精神来讲,对方拒绝退还最后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的要求和尺度来讲,还是合理的。 当然,对方就是寻租也未必能够在一个月后就马上找到租客,但这不是本案讨论的范畴。本案关注的是在房屋租赁期中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措手不及没有时间进行预先寻租,由此可能导致的损失。而这个损失是由您违约造成的,进行补偿也自然就落实在您的身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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