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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得很明确:“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个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判决缓刑的考验期应该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曾否羁押,与缓刑期间起算的问题无关。 2、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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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算起,之前羁押的日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从判决确定之日算起,之前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 刑法第四十七条【刑期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管制一日可以抵两日刑期拘役和有期徒刑折抵一日,无期徒刑没有折抵。 无期徒刑当然没有折抵的必要了,没有意义嘛,既然是无期徒刑,也就意味着理论上你再也出不来了,折抵刑期还有什么意义。只有对有期限的刑罚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折抵才具有意义。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无期徒刑不同于不定期刑。它是一种绝对宣告刑,即审判机关依据法律上对犯罪处罚所规定的量刑幅度,明确确定应受无期徒刑的刑罚。不定期刑是一种相对宣告刑,判决时只作罪名的宣告,不宣告一定的刑期(绝对不定期刑),或只宣告刑期的最短期和最长期(相对不定期刑),视犯罪人入监后的表现,由行刑人员决定何时释放的制度。中国刑法没有采取这种制度。
犯罪分子判处缓刑的,如果有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是不能折抵缓刑期限的,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罚才能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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