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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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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申请执行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驳回裁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理,我们们可以将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理解为一个执行行为,这样申请执行人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而执行异议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但是,《民诉法》修后,各地法院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规定。以前,一般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由执行局自己的裁决合议庭裁决,裁决后一般赋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许多裁决不予执行的案件,经上级法院复议后,裁决驳回不予执行的申请。目前,许多地方将执行裁决的权利从执行局分开,由其他部门审查,因此没有复议的权利。如果裁决不执行,最终会做出裁决。
行政救济指国家有权机关为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和。一般是以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发生,其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当前中国行政复议存在着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复议程序不严谨等缺陷,针对这些不足,应该赋予复议机行政救济构相应的独立地位,实行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另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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