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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这是到目前为止的计划生育政策,到明年放开二孩了,就不是这样了,请关注新的生育政策
一、我国宪法、刑法等规定的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各民族,一视同仁!二、我国对少数民族刑事政策是:少捕、少杀,处理上一般从宽。这个政策是历史上形成的,有其相当的合理性,是正确处理国家内部民族问题的重要政策,体现了对少数民族的人文关怀和司法宽容。但这项刑事政策也有其历史局限性,新形势下,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基石,把“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法律化,而不能继续法律规定是一套,少数民族执行起来又是另一套。即使从宽,也用法律明确规定下来。三、面对“二少一宽”政策,有个疑问:对一个国家,是先有国民,还是先有民族?如果国民是第一位的,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两少一宽”政策却使刑法上产生三六九等,这种“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是否违反法律最核心的公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又如何解释?显然这一政策是对司法独立权的严重干涉,不利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汉族作为一个主体民族,不能和其它民族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对我们梦想的“中华民族”肯定是无益的。如果民族是第一位的,那么应该牺牲谁的利益?“两少一宽”相当于少数民族刑事优惠政策,对汉族来说毋庸置疑是不公平的。而对于汉族与少数民族在经济与社会上存在的差距,在社会福利、教育、医疗上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与支持肯定是合理的。但是法律的宽大也许会也不利于少数民族移风易俗,不利于民族团结,近年多发的少数民族地区群体事件,与这一政策不无关系。事实上,少数民族根本不买这个“两少一宽”账,汉族也认为,在此政策上与少数民族相比纯粹就是二等公民!所以“两少一宽”政策在司法和执法上中存在重大误区,急需反思。伴随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少数民族地区会逐步取得较大发展,“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会逐步缩小适用范围,融入到“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之中,最终实现统一适用法律的目标。
那你得看你们当地的政策,就像广东那边的政策就是少数民族也要计划生育。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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