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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组织实施药品法典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的组织领导。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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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的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处置。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一)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领导干部(含股级、村干部)超生的,免除其领导职务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属农业人口的,不得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已经享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追回 (三)计划外怀孕者,经做思想工作,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从怀孕之日起,停发夫妻双方工资,直到终止妊娠为止怀孕期、分娩期一切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扣发工资,不享受任何福利。
广东卫生和计划生育的条例有以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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