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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情况属于立功,属于重大立功的情形如下: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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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情况属于立功,属于重大立功的情形如下: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1。根据《缴纳办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不支付案件受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后,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 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涉及的“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等的“重大”,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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