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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的借款一般属于个人债务,夫妻另一方无义务归还,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此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2、婚姻存续期间财产除了以下的情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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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已经取得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的房屋,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还贷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均不影响该还款部分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即使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来还贷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贷款昀资金是来源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依据《民法典》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或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该笔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由双方共同偿还。需要,以该笔债务或者说借款的用途来予以衡量,如果该笔借款用于夫妻的日常生活花销了,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即便该笔借款是由夫妻一方所借的,那么另一方亦有法定的偿还义务。反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没有偿还对方个人债务的法定义务。
如果结婚前通过一人的积蓄付了首付,并一直用自己的工资还贷,而同时房屋的权人是他。所以这样的财产主权并不能因为双方结婚后而成为两人的共同财产,房屋产权的权是归一人,对于婚后那个人用个人工资缴纳的按揭款,这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个人债务,对于这部分也要进行相应的分割;对于房屋的部分也要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分割,但是应该扣除那个人在首付款所占的部分,首付款所占的部分属于那个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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