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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
可以补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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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第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婚姻登记员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第三、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第四、夫妻双方亲自在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如闵行区和普陀区。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如徐汇区。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第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第六、婚姻登记员颁发,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协商离婚应按以下流程办理离婚证书 (一)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和对孩子的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二)申请受理。男女双方必须持有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资料,向当事人常住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行证明书。30天满的,从第31天到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申请。
丢失了,有些人也许会这样想,两人都离婚了,证不见就不见了,没什么大不了的,相反还可以眼不见心不烦,反正离婚证也没什么用了。但事实并非想的那么简单,碰到一些特定的事情,还是需要用到离婚证。比如在你再次的时候,就需要用离婚证的。所以离婚证丢了还是需要补办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簿、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的规定,补办离婚证,持户口簿、身份证办理,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但最好是要到原来办理离婚的民政部门办,因为当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是有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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