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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合并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相...
新建小区具备以下条件后,可申请物业管理专项验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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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筹备组出具的由组长签字的业主(业主代表)大会成立情况的报告。(二)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三)管理规约、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同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制度。新建物业出售前,由建设单位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单位聘请人员进行物业服务的,由单位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销)售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投标人少于3人。(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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