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九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九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情节显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二、违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从重处罚: (1)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强迫他人吸毒的。
诱惑、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这里的情节很严重,是指多次诱惑、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诱惑、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成为中毒的其他严重情节等。从重处罚事由诱惑、唆使、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本罪从重处罚事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九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4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82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