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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孩子的出生证明、结婚证到法院起诉、立案,可以联系我代理...
根据有几个方面: 1、父母双方的意愿; 2、孩子的意愿; 3、双方的经济实力,谁拥有抚养权能为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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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时对于数额确定的标准供您参考: 1、加害人过错程度。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 2、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3、具体的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损害赔偿在诉讼时提出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注意收集和保留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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