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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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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什么意思?具体如下:一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在不履行债务时,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分为普通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在我国,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做抵押物。根据的规定,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与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二是质权。质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用作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作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但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以下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三是。留置权是指在债券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如下: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四、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或者其他连带共同担保责任的人追偿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在以下情形可以获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1、担保合同有效时,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因无效的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3、连带共同担保中,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就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所谓连带共同担保,是指是保证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当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时,各个保证人就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存在反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在自己承担的范围内向反担保人追偿。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者另外一个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后,担保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时,由反担保人(另外一个第三人)负责清偿该追偿责任,或者就债务人、另外一个第三人的特定财产进行优先受偿。由上可见,担保人一旦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同时还可以接管一切为债务而设定的担保物权以及对连带担保人的请求权。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对反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请求权,也属于担保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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