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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凭证是: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行政机关期限是二日内。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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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目前有些执法人员当场罚款,不向被处罚的当事人出具收据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的做法而作出的。因为罚款不给收据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很容易导致滥罚款以及罚款被截留、挪用、贪污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破坏了廉政建设,所以必须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制止。之所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主要是为了对行政机关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的罚款情况进行财政监控。无论是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还是当事人自行到银行去缴纳罚款,最终这些罚款都是要全部上缴财政的,所以通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可以对罚款进行严格控制,制止滥罚款及罚款被截留、挪用、贪污等现象,促进廉政建设,改善执法队伍的形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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