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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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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审严格,时限比取保候审短不影响侦查活动。 只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尽职尽责,通常可以在6个月内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并做出相应的处理。从另一方面来说, 监视居住期限为6个月也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抓紧时间开展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办案速度。监视居住期届满10日前执行 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这不仅可以增强执行机关的责任感,还可以督促原决定机关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准备,防止超期监控居住。另外,决定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对于是否解除监视居住以及应做什么处理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准备。通知决定机关的形式,一般情况 如果是口头通知,电话通知就可以了,对于某些特殊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案件,也可以以法律文书的形式通知。
如果变更措施,就不一定了,律师介入可以见到嫌疑人或被告人,但是否能变更监视居住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说不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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